全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院校联盟章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围绕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医教协同,服务医学人才培养,推动中国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和教育改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由全国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培养的各相关高校自愿组成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院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方针:加强医教协同,强化学科建设,制定培养标准,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医学生岗位胜任力,逐步提高基层全科医生的诊疗水平,向世界提供中国基层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方案。通过加强各成员单位间的广泛合作,实现各成员单位全科医学建设的深度交流、资源共享,推动我国全科医学人才培养标准建设,协同开展全科医学人才培养、使用、发展、激励等机制研究,共同提高全科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和基层留用率,以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和实现全民健康为最终目的。
第三条 联盟坚持正确导向,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自觉接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合作促发展”为工作宗旨,以“共商共享共研共创”为活动方式,努力探索中国基层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的“中国经验”“中国方案”,为扩大相关领域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作出贡献。
第四条 理论研究。加强对国内外全科医学教育现状、趋势、焦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探索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主体的全科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第五条 标准制定。探索制定各层次全科医学人才培养标准(“5+3”、5年制本科和3年制专科),将全科思维融入人才培养目标。探索制定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专业课程体系、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探索制定全科医学社区实践基地建设标准和准入制度。制定全科临床实习标准和实习规范。
第六条 教育改革。坚持立德树人,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德医风养成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推动课程思政。加强面向全体医学生的全科医学教育。推广优秀案例实践。征集、评选和培育全国高校全科医学教育的优秀案例,建设教学案例共享资源库。
第七条 教材建设。根据全科医学教育的需求,积极组织规划和实施国家级全科医学课程教材建设。在各联盟成员单位中遴选一流的教学名师,合作开发前沿性、互动性的教材,为各层次全科医学教育师生提供高质量的教学资源。
第八条 政策建议。及时总结全科医学教育的实践经验,在开展理论研究及深入分析医学教育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积极整合归纳全科医学人才培养的效果和成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我国全科医生制度改革和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第九条 交流合作。通过联盟平台,促进联盟成员的交流合作和资源共享,加强医教协同,推进产教融合,推动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不同院校的学科、师资优势,实现院校间优势互补,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和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条 宣传推广。研究、策划、加大联盟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推广力度,积极推动全科医学优秀教材的普及,加强与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互动交流,促进与境内外高校和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联盟的品牌影响。
第十一条 联盟主要由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培养的各高校和相关单位自愿申请加入。
第十二条 联盟是开放性的学术组织,将视联盟的工作需要,每年对联盟组成单位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单位需安排专门的日常工作联络员,负责与联盟理事会及秘书处加强工作联系。
第十四条 联盟设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由联盟各成员单位指派1 名代表担任理事。联盟推选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多名,理事成员若干名。首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会实行任期制度,每届4年,每次换届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联盟重要工作,可结合开展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由理事单位向联盟申请承办年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或改选正、副理事长;
(三)审议或决定联盟开展的工作及其它重大事项;
(四)审批成员加入联盟和退出联盟的申请;
(五)审查联盟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第十九条 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 人,副秘书长多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制定联盟业务开展和管理制度,处理联盟日常事务工作;
(二)筹备、召开每年理事会,组织联盟各项活动,做好理事会换届和联盟加盟成员的遴选工作;
(三)负责联盟工作策划与协调,加强联盟各成员单位的交流合作;
(四)在联盟活动范围内负责承接各方面的委托或自行组织同行互助,开展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标准制定、教材建设,以及组织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同行认证、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根据联盟成员需求,提供其它相关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商重要决策、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理事会的各项工作,向理事会提出议案,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对理事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和复议;
(三)本着互惠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各成员单位之间互通信息,共享教育资源、宣传推广;
(四)经申报批准,享有组织、承办调研、研讨、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五)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自由加入或退出联盟。
第二十一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切实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卫生的方针政策,积极推进全科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二)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及时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根据联盟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数据等;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合作交流,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联盟成员共享资源;
(四)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加强对外交流,推动国家全科医生制度扎实落地,推进健康中国全面实施;
(六)承办联盟会议。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一)联盟成员暂不需缴纳年费,也谢绝任何公司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商业化赞助;
(二)联盟开展各项活动及互助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联盟活动经费原则上来自“以会养会”以及“项目委托”等互助服务的成本核算,由参会者或服务受益方承担;
(三)联盟接受成员资助和社会及企业公益性活动赞助,所有款数须全部用于开展联盟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委托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代管,经费收取、使用和管理要合法合规。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运行经费支出审批、财务核算和使用监控,并接受有关财务审计机构对联盟经费账目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须严格建立联盟年度经费收支明细帐目,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提出修改建议,经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联盟理事会,并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全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院校联盟
2024年7月